餘文唐
  博文地址:http://ywt0207.fyfz.cn/b/820958
  審判委員會特別列席制度和合議庭評議全程錄音制度,是近年來一些地方法院的“司法創新”。前者是指在審委會討論社會關註的複雜疑難案件時,法院主動邀請黨委政法委、人大、政府、政協“四大班子”領導等法、檢之外的人員列席審判委員會。後者是指適用普通程序參與案件審理、執行的審判人員、執行人員每次評議案件時,對評議實施全過程不間斷地錄音。兩者共同的本質是通過外抑或內控的手段對訴訟評議進行程序外的監督。不可否認,這些積極主張和創新舉措均出自良好的願望——希冀通過加大司法的透明性、監督力來提升司法的公正性、公信力。問題是,這樣的願望是否與司法規律相符合?
  筆者以為,上述兩例“司法創新”破壞了評議的自由氛圍,對參與評議的法官形成心理壓力甚至恐懼,乃至對司法的獨立性、中立性和公正性造成消極影響。訴訟評議的本質要求應該是,為參與訴訟評議的法官營造一種寬鬆自由、免於恐懼、保證獨立發表意見的氛圍或環境,這可以概括為評議自由原則。評議自由是司法獨立性、公正性、中立性和專業性等司法規律的體現與保障,其內容包括兩個子原則:評議秘密原則和評議豁免原則,確保評議場合秘密免受外力干擾和評議意見豁免而免於責任追究。
  評議秘密原則拒絕與案件審判無關的其他人參與評議,能夠讓裁判者在秘密評議室里從容地整理通過庭審所形成的思路,自由而無顧慮地發表自己的意見和理由,防止控辯雙方以及社會各方面因素對裁判結論的非理性影響,這是司法獨立性與公正性的重要保證,也是司法中立性和專業性的必然要求。
  評議豁免原則旨在免除裁判者因擔心評議不當而遭受法律追究的恐懼,從而放心大膽地發表和堅持符合法律精神和道德良心的正確意見,這也是司法獨立和公正的重要保障。法官的獨立是司法獨立性最為本質的內涵,而法官獨立是法官人格和思維的獨立。只有法官的人格保持獨立、思維不被鉗制,才能對案件事實、法律適用等進行獨立的判斷,才能獨立地發表意見,才能保證司法的中立性和公正性。
  始終堅持遵循司法工作的客觀規律,是司法改革的重要原則之一。前述兩例“司法創新”恰恰違反了評議自由原則,因而也是有悖於司法規律的。審委會特別列席制度除了導致司法獨立性喪失外,在討論疑難、複雜、重大的案件時更可能導致司法公正性的損害。一方面,重大案件很大一部分涉及地方“發展穩定大局”、事關地方黨政領導的政績,“四大班子”領導對案件的處理意見不可能不站在維護地方利益之上。另一方面,疑難、複雜案件的公正裁判不僅需要嫻熟的專業知識,更要以高超的審判技藝為底基,這是非審判行家的特別列席人所不能速成的。可見,“特別列席制度”不僅違反了評議自由原則和司法獨立性,而且有悖於司法的中立性和專業性。至於合議庭評議錄音制度,則由於其責任追究的壓力導致法官難以自由表達意見,因此同樣很難實現裁判的公正性。
  當然,評議自由既要受到自律也要接受他律,他律有規範他律與他人監督兩種。訴訟評議方面的拿捏有度,就是需要擺正司法公正、評議自由和評議他律的位置,找準它們之間的結合點和平衡點。在高度方面,訴訟評議要將司法公正置於最高的位置,作為至上的要求,評議自由和評議他律的邊界確定、優位選擇都須以是否有利於實現司法公正為標準。在角度方面,正確處理評議自由與評議他律、評議過程與評議結果之間的關係,將評議秘密原則限定在評議過程、現場的秘密,評議結果包括少數意見則予以公開,將他人監督限定在評議行為是否違法的事後監督上。而在尺度方面,則要求評議他律要把握分寸,要以適當的方式進行,以保證法官慎思、司法公正為評議他律的界限。當評議他律與評議自由之間出現衝突時,應當以評議自由為優位;當評議他律影響了法官慎思和司法公正時,就必須向法官慎思和司法公正讓路。
  前述兩例“司法創新”在“高度”上看,不可謂站位不高,其將他律作為提升司法的公正性和公信力的立意高遠性和目標正確性是無可置疑的。但是其在“角度”和“尺度”方面則可以說是拿捏無度。角度上,其選錯了他律的時空,即在本應該給參與評議營造自由評議的時間、場所內,讓不具有審判專業知識的非法定列席人員列席評議或對評議進行全程錄音,將本可事前防錯和事後糾錯的監督錯置於事中。而在尺度上,則存在他律的方式不當。以他人監督為取向,讓“四大班子”的領導直接介入評議或用錄音、錄像方式錄製評議過程和評議內容。正是因為如此,該兩例“司法創新”破壞了評議的自由氛圍,乃至對司法的獨立性、中立性和公正性造成消極影響。因此,這樣的改革實在是矯枉過正甚至可以說是改是為非,必須旗幟鮮明地予以反對和制止。
  事實上,在保證評議的正確性、提升評議公信力的他律方面,國外和臺灣地區的一些事前防錯、事後糾錯的良策很值得借鑒,主要有國外的公開少數意見、臺灣地區的人民觀審制度和訴訟預評議的心證公開等等。  (原標題:訴訟評議應保證法官意見獨立)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nahwmz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